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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策勒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录(节选二)

| 招商动态 |2016-09-24

(行业类专项优惠政策)

在享受一般通用类政策的基础上,可享受特殊政策支持

纺织服装产业

1、税收政策

《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116号)。从2014年10月22日起,对在新疆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并且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不低于60%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从事主营业务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即先征后返政策。

2、用工补贴政策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7号)。在新疆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并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3、培训补贴政策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6号)。纺织服装类企业对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或其他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给予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400元。

4、用电价格政策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每千瓦时0.38元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每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每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5、运费补贴政策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1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被巾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以及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他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2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生产的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销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对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 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 800元。

(3)《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一是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对以新疆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出疆运输费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 500元和 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 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 100元的基础上,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1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 3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二是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 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 500元,即: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1000元。

6、财政支持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0号)。对纺织服装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固定资产贷款实际贷款限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3号)。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棉花差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每年自然年度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与同期进口棉平均价格之差确定。

(行业类专项优惠政策)

在享受一般通用类政策的基础上,可享受特殊政策支持

农副产品加工业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一是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三是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行业类专项优惠政策)

在享受一般通用类政策的基础上,可享受特殊政策支持

商贸物流业政策

1、《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一是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产税、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二是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三是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业类专项优惠政策)

在享受一般通用类政策的基础上,可享受特殊政策支持

旅游产业

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下,旅游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识日益增强,对旅游的投入不断增加,旅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旅游产品日益丰富,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综合产业体系。当前,我区旅游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关于把新疆建设成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的战略目标,将旅游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要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积极发展旅游业。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自治区国民经济中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我区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局要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使我区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五)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A级旅游景区景点、宾馆、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范围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税 务 局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旅 游 局

文件

新地税发〔2009〕241号

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旅游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旅游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今年8月上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8号),对乌鲁木齐“7.5”事件后恢复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发展问题明确了相关涉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抓好政策的落实,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旅游局共同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有关减免税办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其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对享受优惠的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新国税发〔2009〕48号)进行管理,企业填报《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备案表》(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执行;

三、享受优惠的企业如果正在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选择包括本规定在内的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影响企业执行其他非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四、从下文之日起至2009年底,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预缴企业所得税款;

五、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先完整计算2009年全年的应纳税额,以全年50%的应纳税额计算2009年下半年免征的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房产税的减免仅限于自用房产,出租房产不享受免税。

附:1、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2、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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